男子醉驾撞死人让妻子顶包 逃逸后自首获刑二年
贵州息烽县一名男子醉酒驾车导致一死一伤,因害怕法律制裁叫来妻子顶替自己。交警勘查现场时,这名男子混迹在围观人群中。后来他幡然悔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与他人饮酒后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时30分许,舒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道干沟桥路段,撞到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造成陈某某死亡,万某某受轻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舒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自己是驾驶人,并让妻子代某冒充肇事司机配合警方处理。交警勘查现场时,舒某某混迹在围观人群中,未向交警表明身份。当天上午11时许,舒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舒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事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舒某某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也发表了辩护意见,舒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包括肇事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无证驾驶或酒驾虽报案但未履行救助义务、将伤者送医但未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自行离开、找人顶包以及通过侦查手段才能锁定犯罪嫌疑人等。交通肇事后逃逸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追究。本案中,舒某某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身份,让妻子冒名顶替接受调查,自己混迹在围观群众中,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鉴于舒某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达成民事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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